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原告要求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宝城天泽苑15幢五单元一楼东户的房产进行分割,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