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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乔**因与被申请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乔**因与被申请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于2013年11月26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该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王**、乔**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南*二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王**、乔**仍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南*申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乔**及王**、乔**的委托代理人魏强,陈**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乔**申请再审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及委托书无效,理由如下:1、2013年5月21日,按照房子的市场价格,王**、乔**通过儿子王*以2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郑**,当日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款交付了儿子王*,故此房应归郑**所有。2、陈**在2013年6月13日通过王*,强迫王**、乔**在没有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在协议及委托书上签字,显属无效。3、合同中房款18.5万元与市场价相差太大,而且未收到陈**款项。4、委托书中委托陈**收款,明显是陈**与王*共同欺骗二位老人。5、王*系成年人,且分家另过,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陈**答辩称:王**、乔**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公证下所签,真实有效,且房屋已经交付给答辩人占有使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南*二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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