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孟**与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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