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乔**、兰永传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兰永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兰永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乔**、兰*传伙同王*(另案处理)窜至南阳**有限公司,以乔**驾驶证、兰*传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120Q6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租车期限为四天。2015年2月15日,乔**持王*伪造的车牌号为豫R120Q6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乔**照片伪造的车主孙**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师院附近见到张**、马*,以本田雅阁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60000元。被告人乔**、兰*传各分得赃款10000元,余款被王*拿走。2015年5月底南阳**有限公司将车强制收回。

2、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乔**、兰永传、王*预谋后窜至南阳市**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M3265灰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租车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3月12日,王*伪造了车牌号为豫RM3265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王*照片伪造的车主胡某某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建业小区见到张*,王*以丰田凯美瑞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5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张*与王*电话无法联系。

3、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乔**、王*窜至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D5761灰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2015年4月5日,乔**持王*伪造的豫RD5761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乔**照片伪造的车主臧*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色花园见到张*,以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5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张*与乔**电话联系无法接通。

4、2015年4月5日,被告人乔**、兰*传、王*预谋后,由乔**、王*窜至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9V892黑色日产轩逸轿车,租车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4月18日,兰*传持王*伪造的豫R9V892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兰*传照片伪造的车主邢某某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世界见到张*,以黑色日产轩逸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4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张*与兰*传电话联系无法接通。2015年5月7日南阳市**有限公司将车辆强制收回。

5、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乔**、王*窜至南阳大**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AV073别克凯越轿车,租车期限为四天。2015年4月25日16时许,王*某(另案处理)持王*伪造的豫RAV073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王*某照片伪造的车主张**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人民路“速代帮”汽车**公司,以别克凯越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5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2015年4月29日南阳大**限公司将车辆强制收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乔**、兰永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兰永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乔**的辩护人认为部分事实有扣除利息的情节,应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被告人乔**如实供述,无前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兰*传伙同王*(另案处理)预谋以租车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13日15时许,三人窜至南阳**有限公司,以乔**驾驶证、兰永传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120Q6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租车期限为四天。2015年2月15日,乔**持王*伪造的车牌号为豫R120Q6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乔**照片伪造的车主孙**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师院附近见到张**、马*,以本田雅阁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60000元,张扣除6000元利息后给乔54000元。被告人乔**、兰永传各分得赃款10000元,余款被王*拿走。2015年5月底南阳**有限公司将车强制收回。

2、2015年2月15日,三人窜至南阳市**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M3265灰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租车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3月12日,王*伪造了车牌号为豫RM3265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王*照片伪造的车主胡某某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建业小区见到张*,王*以丰田凯美瑞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5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张扣除2000元利息后给王48000元。但借款到期后张*与王*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后租赁公司通过定位发现该车在派出所院内。

3、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乔**、王*窜至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D5761灰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2015年4月5日,乔**持王*伪造的豫RD5761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乔**照片伪造的车主臧*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色花园见到张*,以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5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张扣除2000元利息后给乔48000元。但借款到期后张*与乔**电话联系无法接通。车辆在张*居住的建业小区内停着。

4、2015年4月5日,三人预谋后,由乔**、王*窜至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9V892黑色日产轩逸轿车,租车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4月18日,兰*传持王*伪造的豫R9V892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兰*传照片伪造的车主邢某某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世界见到张*,以黑色日产轩逸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4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张扣除2000元利息后给王38000元。但借款到期后张*与兰*传电话联系无法接通。2015年5月7日南阳市**有限公司将车辆强制收回。

5、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乔**、王*窜至南阳大**限公司,以乔**驾驶证、王*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RAV073别克凯越轿车,租车期限为四天。2015年4月25日16时许,王*某(另案处理)持王*伪造的豫RAV073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王*某照片伪造的车主张**的身份证件,在南阳市人民路“速代帮”汽车**公司,以别克凯越轿车作抵押向张*借款50000元,并称一个月后归还。2015年4月29日南阳大**限公司将车辆强制收回。

案发后,五辆汽车均已追回。但二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均未退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乔**供述:别名乔*。我和王*于2014年9月在网上聊天认识,又认识了“宝”(兰永传)。2015年过完春节,我、王*和宝在一起时,王*提议租个车使钱。

王*提议想租个车过年开开,于是我和王*、兰*传到银基商贸城对面一租车公司,租了辆豫RM3265的灰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用我的驾驶证和王*的身份证,兰*传把车开走几天把车交给王*,后来车如何处理的我不知道。我没分到好处。

车牌号为豫RD5761的灰色雪佛兰轿车是王*提议的,当时用我的驾驶证和王*的身份证租的车,后来兰永传说联系一朋友能抵押车弄钱,王*和我都同意了,王*用我的照片和藏纯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假身份证,王*还办了一个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兰永传和王*联系的张*,后我用这张假的身份证和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车抵押给张*,抵押5万元扣除2000元利息,只给了48000元。事后我分了10000元,兰永传也分10000元,其余的钱在王*处。

车牌号为豫R9V892的黑色日产轩逸轿车是我、兰永传、王*我们三人商量好的,用我的驾驶证和王*的身份证租的车,王*造的假证件,兰永传将车抵押给张*,他们用我朋友王磊磊的卡,抵押多少我不清楚,我没分到钱。

车牌号豫R120Q6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是王*掏的钱,用我的驾驶证和兰永传的身份证租的车,王*用我的照片造了一张孙**的假身份证,并伪造了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兰永传联系的张**,我就按兰永传说的把车给了张**,从张**那儿拿走5万元,扣除6000元利息只拿走440000元。事后,我分得10000元,兰永传分得10000元,其余的王*拿着。

2015年4月19日我和王*在南阳市**务有限公司租走了一辆车牌号为豫RAY073黑色别克凯悦轿车,办理手续时用王*的身份证和我的驾驶证,租车时我们交的汽车租赁费和押金,钱是王*给的,这辆车租回来后一直是王*开着。4月底这辆车就被开到南阳市人民北路东华新村的抵押贷款。过了五六天后的一个下午,王*让我把“猴子”送到南**华新村的“速代帮”汽车公司楼下,“猴子”上车后他和王*一直是短信联系,具体商量的什么内容我不知道,王*在车的副驾驶位置放的有资料,我把“猴子”送到后就走啦,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把这辆车抵押了,这个事情他们没有给我商量,也没有给我分钱。

(2)被告人兰永传供述:2015年4月10日左右,王*让我把一辆黑色东风日产轩逸车开到张*处作抵押,贷款40000元,期限一个月。4月18日晚,我和张*在光彩大世界的店里见面,出示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和王*用我的大头贴照片伪造的车主邢某某身份证,张*同意放款。张*往王*、乔*提供的一个叫王**的帐号转了36000元,又给我2000元现金,还有2000元作为利息扣除了。我和张*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售车合同,我签上邢某某的名字,后我把汽车及相关手续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张*。随后,我把现金给了王*,他给我1000元。

我用我的身份证和乔*的驾驶证租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我开了一天车就给乔*和王*了。

我和王*、乔*租了灰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春节期间我开着,后来这辆车给王*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陈述:2015年3月12日晚上,一个朋友介绍一个叫胡某某的男子到我居住的建业小区门口,以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为豫RM3265)作抵押向我借了5万元钱。*某某提供有车辆的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胡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签完之后,他把车留下给我,我通过中**银行网银向胡某某提供的一个银行卡号上转账了5万元人民币。我有转账记录。之后他就离开了。借款到期后,自称胡某某的男子并没有把钱给我。2015年4月11日借款合同到期,我电话联系胡某某让他还钱,但他称想再延期一个月,我就同意了。*某某向我卡内转账了2000元利息。我现在打他电话提示关机,但是给他发短信,他还给回信息说知道了。但到现在胡某某还没有还我钱。这辆车现在我居住的建业小区内停着。后来我到南阳市**车公司,通过监控发现叫胡某某的男子在安**公司租的有车,但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王*,经确认前去租车的就是身份证复印件王*本人,我才知道胡某某真名叫王*。

2015年4月18日下午,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名叫邢某某,愿意把一辆黑色日产轩逸轿车抵押给我,向我借四万元。并称是一个叫倪**的人介绍的。然后我们就约定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的布匹门市见面。18时许,自称名叫邢某某的男子,开着豫R9V892的黑色日产轩逸轿车来了,他向我提供了该车的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及邢某某的身份证。我一看这个名字是邢某某的身份证上的照片是该男子,就相信了。我们就签订了借款合同、售车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我们约定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利息是2000元,截止日期是2015年5月17日,如果逾期不归还的话,利息就是每日二百元。之所以签售车合同,就是为了将车辆作抵押的。签完合同后,我们双方分别签字捺指印。随后我从网上银行往该男子的账号上转了三万六千元,并给了他现金两千元,少给的两千元是作为利息提前支付的。这辆车抵押给我后,我将车停在卧龙路三顾草庐酒店停车场,2015年5月7日,我发现这辆车不见了,以为是被盗了,就拨打了110报警。民警来之后说有人打110自称说是安**公司的,这辆车是他们公司的,租车公司的人将车开走了。第二天,我就去了安**公司,老板邢某某接待我,我一看这个人不是将车抵押给我的那个人,这时我感觉上当了。他向我提供了豫R9V892的车辆登记证书。后来,我在安**公司查查了他们的租车合同,发现豫R9V892的车,是名叫王*和乔**两个人租的。王*在租车合同中提供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乔**在租车合同中提供的是驾驶证复印件,我一看王*和乔**的照片,发现他们两个人以前在我这还抵押过车。

2015年4月5日晚上,我的一个叫倪**的朋友介绍一个叫臧*的陌生男子到我居住的建业小区门口,以一辆车牌号为豫RD5761的灰色雪弗兰科鲁兹轿车作抵押向我借了5万元钱,他提供了车辆的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和臧*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建业小区门口,我和臧*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签完之后,臧*把这辆车留下,我通过中**银行网银向臧*提供的一个银行卡号转账了5万元人民币,我有转账记录。借款到期后,自称臧*的男子并没有把钱给我。2015年5月3日,我电话联系臧*让他还钱,但臧*称想再延期一个月,于5月4日向我卡内转账了2000元利息。我现在联系不上臧*,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5月3日联系臧*还钱的时候,之后打他电话一直关机。到现在臧*还没有还我钱。这辆车现在在我居住的建业小区内停着。后来我到南阳市**车公司,通过监控发现叫乔**的男子在安**公司租的有车,但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乔**,经安**公司确认前去租车的就是身份证复印件乔**本人,我才知道臧*真名叫乔**。

(2)被害人张*陈述:2015年4月25日下午16时许,我在东华新村开的一家名叫“速代帮”汽车服务公司办公室坐,一个自称“张**”的来办理业务,想办理一个短期贷款。办理业务时张**提供给我一把钥匙,我整理好他提供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等资料,和张**一起到银行取50000元现金直接给他,业务办理后我将张**抵押的黑色别克车(车牌号豫RAY073)开到高**生委家属院。2015年4月29日15时许,我发现车不见就报警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某证言:豫RM3265银灰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是的我们公司的车,车主是我公司的胡某某。这辆车于2015年2月15日租给王*、乔**还有一个陌生男子。经过商量,他们同意每月8500元租下这辆凯美瑞,另付2000违章超速押金,共计10500元,那名陌生男子付的钱。我把钱收好后胡某某给他们办的租车手续,后来这个陌生男子就把车开走了。

(2)证人胡某某证言:2015年2月15日17时许,王*、乔**和另外一个陌生男子到我公司租车,最后他们选择租车牌号为豫RM3265的银灰色丰田凯美瑞,他们提供给我王*的身份证、乔**的驾驶证,我把证件复印之后,把原件给了他们,复印件放我公司了。另外还有两千元的违章超速押金和8500元人民币的包月预付租金。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然后那陌生男子开车带着王*和乔**一起走了。最后签订有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到期后,王*和乔**并没有把车还给我。2015年3月初,我给王*打电话提醒他车辆租期快到了并且车辆有违章,让他提前把违章消了。然后王*说到期后再考虑需不需要续租。2015年3月13日,我给王*打电话,提醒他按时还车。2015年3月15日到期后,我又给王*打电话,王*说租期再续一个月。然后我让他把租金打过来,尽快到公司签订车辆续租合同。王*向我卡内打了5000元人民币,说是剩余的租金和手续等过两天去我公司办理。到4月初,王*把剩余的租金3500元打到我工商银行卡内,但其本人一直没到公司来。2015年4月28日我给王*打电话,让他把车先开过来年检。然后王*说明天把车开过来,但一直没有开过来。过了五一之后,就联系不上王*和乔**他们了。2015年5月8日我们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发现这辆车在派出所院内停着。

(3)证人周某某证言:车牌号为豫R9V892黑色轩逸轿车是我的,当时办理过户手续时,上在我姐夫邢某某户上。2015年4月5日,王*和乔**到我租车行,说想租辆车,他俩出示了王*的身份证和乔**的驾驶证,我复印了,和他俩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个月,租金为5000元,押金为2000元,乔**和王*分别给我签了字留了电话号码并按捺了指印。到5月5日,我和他俩分别联系,两个人都不接电话。我随后通过定位,5月7日找到这个车在南阳市卧龙路三顾园商务酒店院内放着,我和邢某某就把这个车开走了······

(4)证人邢某某证言:豫R9V892是一辆黑色尼桑轩逸轿车,车是周某某购买的,周某某是信阳人,外地户口上不了车牌,于是就用我的身份证上的车牌,所以这辆车的机动车等级证书上是我的名字。这辆车一直在周某某经营的安意租车行内用于出租。2015年5月7日上午,周某某给我说这辆车租车人已经超期未归还车,电话也联系不上,根据定位系统发现了这辆车,让我拿着车的手续、身份证和他一起去开车。于是当天下午四五点,我们在南阳市卧龙路三顾缘宾馆院内找到了这辆车,当时我打了110报警了,报完警后我们就把车开走了。后有人联系我说车抵押到他那儿了,于是我们约好见面说这个事情。第二天在南阳市七一路安意租车行内,一个胖胖的戴眼镜男子找到我们,说:“你们怎么把别人抵押到我这儿的车开走了”,我就把我的身份证、豫R9V892机动车登记证给他看,他一看,知道上当了。我就把安意租车行当初在出租豫R9V892车时相关的手续复印给了他,之后他就走了说去报案······

(5)证人鲁某某言:2015年3月27日,乔**和王*到我公司租赁豫RD5761灰色雪佛兰科鲁兹豫轿车,该车辆行驶证是以臧纯姓名登记的。租车时,对方提供了王*的身份证、乔**的驾驶证复印件。我代表公司与乔**和王*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开始说用七八天,如果再续租的话给我打电话,乔**给我了4000元现金,其中3000元是押金。七八天后王*给我打电话说继续租一个月,又向我转了3500元租金。过了一个月,我给乔**和王*联系,他俩一直往后推诿,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

(6)证人秦某某证言:我公司是在南阳市车站路与光武路交叉口西北角,2015年2月13日15时许,我公司的车牌号为豫R120Q6的黑色本田雅阁被乔**和兰永传租走了,当时我接待的他们,在办手续时,我公司需要租车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我就复印了兰永传的身份证和乔**的驾驶证。后兰永传向我交了3200元钱(2000元的违章押金,1200元的租金),我们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兰永传在合同上签了字,乔**也在合同上写了他的名字和电话号码。他说先租四天,随后他们就把车开走了。过了四天,我给兰永传打电话,他说要包月,后来分两次给我公司账户打了8500元。到了2015年4月份的时候,又到交租金的时候,我再给兰永传打电话,兰就不接电话了,我感觉不对。因为我们的车上有定位系统,到了2015年5月底,我们发现该车在南召县皇路店镇,于是我们就过去把车开回来了。

(7)证人赵*证言:2015年4月19日晚上,两名年轻人到我们公司说需要租用车辆,对方提供了王*的身份证和乔**的驾驶证,双方约定租赁牌照为RAY073的别克车,租期为四天,总租金684元,租车押金3000元。车辆租赁到期我公司多次催二人还车,对方一直不予归还。我公司通过卫星定位找到车辆强制收回,后听说张*被骗的消息。这辆车是我公司法人张**的。

(8)证人王*某证言:大概半年前我认识了王*和乔*,后就经常出来吃饭玩。2015年4月份下旬的一个中午,王*和我联系说要我的照片和身份证,后王*又让我把他提供的车放到一个公司做抵押,事成后给我点钱。他还跟我说车的手续和我的假身份证都是他们准备好的。乔*开着一辆车牌号是豫RAY073的黑色别克凯悦,接上我到南**华新村一家叫“速代帮”的汽车公司,乔*把一沓资料给我,其中有一张我照片但名字是张**的假身份证,还有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车的一把钥匙,我进去见到这个公司一男的,把资料给他并跟他说“我把车抵押这,准备抵押五万,一个月后我把钱给你拿过来。”然后签字,签的名字是张**,并按好手印。手续办完后,这个人取了5万元现金给我,后我把钱给了乔*,我们两个又去找王*,他们从5万元的现金里抽出5000元给我,然后我就走了。我不知道这辆车是怎么来的,当时王*和我联系的时候只是跟我说,他姐夫的车,需要用钱,就把车抵押了······

(9)证**某证言:我通过张**介绍说有人想把车抵押到我这儿借点钱,张**给我按三分利息。张**等于是中间人,我把钱给张**,张**再把钱给借钱人。2015年2月15日,我们约好在南阳市师院附近见面,当时我和张**一起,后来乔**开了一辆车牌号为豫R120Q6的黑色广本雅阁轿车来了,我就和乔**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和一份逾期变卖委托书,然后我就把60000元钱给了张**,张**直接扣了6000元的利息,给了乔**54000元钱。之后我就把这辆车开走了。到了2015年5月底的时候,我把车停在南召县皇路店镇上办事,等我回来就发现车不见了。我才发现这辆车是南阳市鑫之源租车公司的车,租车公司的人从南召县皇路店镇把车开走了。我去租车公司发现把车抵押给我的人是乔**,乔**造了一个名叫孙**的假身份证把车抵押在我这儿和我签了合同。该车的行车证当时给张**了。我等于把钱借给张**,找张**要钱,结果现在给他打电话,他手机开着不接电话。

4、书证

(1)二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

(2)抓获经过(两份)

证实被告人兰永传、乔**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和2015年6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3)前科查询

(4)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

(5)扣押清单

(6)售车合同及借款合同

(7)汽车租赁合同书

(8)伪造的身份证件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乔**、兰永传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兰永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乔**参与诈骗五次,犯罪数额为238000元,兰永传参与诈骗三次,犯罪数额为1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兰永传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扣除利息后被害人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为犯罪数额,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被告人乔**、兰永传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乔式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兰永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乔**、兰永传共同退赔被害人张**5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张*86000元。被告乔**退赔被害人张*5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4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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