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程**与被告濮**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濮**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银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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