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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