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金**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金**、王*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