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金**、王*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吴**、马**与吴**、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常×1与常×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刘会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济**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平安建材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