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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济源市**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清单),用于偿还其替被申请人偿还的贷款本息2451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2451000元的日万分之三的有偿使用费及日万分之三的代偿担保违约金。

被告辩称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济源市**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清单),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息2451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2451000元的日万分之三的有偿使用费及日万分之三的代偿担保违约金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缓交),由被申请人济源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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