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河**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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