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马**与被告吴**、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马**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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