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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