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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1与常×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6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常×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六十五元,由常**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常×3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二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常**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二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五元,由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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