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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黄河大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黄河大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月军,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黄河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三门峡**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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