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姚*云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云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系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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