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她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她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诉的共同财产也不属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后共同债务34000元(胡**10000元、张**15000元、杨*900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三、雅马哈助力车一辆、核桃树苗7000余棵归被告王xx所有,其余财产被告王xx放弃归原告冯xx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