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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x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她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她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诉的共同财产也不属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后共同债务34000元(胡**10000元、张**15000元、杨*900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三、雅马哈助力车一辆、核桃树苗7000余棵归被告王xx所有,其余财产被告王xx放弃归原告冯xx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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