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诉被告杨*、张**、耿**、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以被告耿**、张**已履行部分款项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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