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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行卢*支行诉杨林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诉被告杨*、张**、耿**、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以被告耿**、张**已履行部分款项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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