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楚巧枝诉永安财**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与中国人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刘**、岳小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村与杨**、杨**、杨**、杨**、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郑**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桑**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王**与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