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王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