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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村与杨**、杨**、杨**、杨**、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邵村因与被申请人杨**、杨**、杨**、杨**、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邵村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申请人的优先购买权未受到侵犯错误;2、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250000元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是明显偏袒一方的错误判决;3、申请人与河南**级中学的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应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250000元;4、原审法院漏列新密**级中学为本案第三人实属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邵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邵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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