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6元,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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