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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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