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被告人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等五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原告欧**与被告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新乡**附属医院、南**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聂**与被上诉人翟晓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霍建立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