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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城市华盛**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永劳人仲案字(2014)第08号裁决书并认定其与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永**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永*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管**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永城市华盛**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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