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蒋**、朱**、蒋宋园与闫**、蒋**、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蒋**、朱**、蒋宋园诉被告闫**、蒋**、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蒋**、朱**、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蒋**、朱**、蒋**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