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蒋**、朱**、蒋宋园诉被告闫**、蒋**、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蒋**、朱**、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蒋**、朱**、蒋**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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