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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韩**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30日起被告人李**先后在桐柏、南阳城区利用”伪基站”短信群发设备发送诈骗信息,短信内容分别为:一、你好,那卡已换请把拿钱打到这个工行卡上621559370000845xxxx户名:赵**,好了来个信息”,显示号码为1550753xxxx,根据李**与上线聊天记录得知发送条数为57288条,二、”为庆祝我行信用卡突破一个亿,感恩回馈客户,特邀请您办理5-100万白金信用卡,手续便捷下卡周期快,详询:1832188xxxx王主任”,显示号码为中**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经河南移**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评估报告认为该伪基站设备2015年10月4日发送短信62228条,造成62228个手机用户人均通讯中断8秒钟以上至10分钟以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李**的供述、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中国移**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评估报告、证人赵某某证言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指控的6万多条有1万8千条是自己添加上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6万多条不是被告人真实发送的信息,有自己添加上的信息,单凭机器上显示的6万多条认定被告人情节严重不准确,应以被告人陈述为准。2、被告人系”老*”雇佣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3、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从”老*”处领取一点工资。4、被告人系未遂犯、未造成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4日先后在桐柏、南阳城区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短信内容分别为:一、你好,那卡已换请把拿钱打到这个工行卡上621559370000845xxxx户名:赵**,好了来个信息”,显示号码为1550753xxxx,二、”为庆祝我行信用卡突破一个亿,感恩回馈客户,特邀请您办理5-100万白金信用卡,手续便捷下卡周期快,详询:1832188xxxx王主任”,显示号码为中**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2015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城乡宾馆408房间正在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时,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查获。经河南移**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评估报告认定该伪基站设备2015年10月4日发送短信62228条,造成62228个手机用户人均通讯中断8秒钟以上至10分钟以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书证

(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及年龄情况。

(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没有犯罪前科。

(3)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诺基亚手机、小米手机各一部。

(4)被告人李**和老*微信聊天记录。

(5)人身检查记录。

(6)抓获经过

证明2015年10月5日10时许,卧**安分局民警姜*、王*锁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城乡宾馆408房间将正在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的李**抓获。

(7)中国**分行证明

证明该行从未发过”为庆祝我行信用卡突破一个亿,感恩回馈客户,特邀请您办理5-100万白金信用卡,手续辩解下卡周期快,详询1832188xxxx王主任”信息。

2、检测报告

(1)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

(2)中国移**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评估报告

该伪基站于2015年10月4日给共发送短信62228条,造成62228个手机用户均通讯中断8秒钟以上至10分钟以下。

3、证人赵某某证言

2015年10月5日上午10点多,我在南阳市车站路城乡宾馆楼下的小卖部打电话,手机通话突然中断了,手机也没有信号了,我以为手机出问题了,但是却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为:为庆祝我行信用卡突破一个亿,感恩回馈客户,特邀请您办理5-100万白金信用卡,手续便捷下卡周期快·手机上保存有这条短信。

手机短信截图。

4、被告人李**供述

2015年9月上旬,我在湖南怀化,通过招工信息认识了老*,他让我给他发短信,工资每月5000元,生活费每天100元,并给我一台伪基站,教我怎样发信息,9月底的时候,老*让我来南阳发信息,9月30号下午到的桐柏县,10月1日在桐柏发一天”把钱打到这个卡上”。有4万多条,10月2号来到南阳**乡宾馆408房间,继续发”把钱打到这个卡上”,发4700多条,3号又发了一天这个短信,有5万多条,4号上午发了半天,2万多条,下午按照老*的指示,把以前的内容都删除了,开始发冒充95566办理信用卡的短信,5号上午10点左右,正在房间发送短信时被民警查到了。

老*是是湖南娄底市人,平时会用网络电话联系我,有时候也用微信聊天,他给我留的手机号码一般打不通。短信内容是老*告诉我的,第一个是你好,那卡已换请把拿钱打到这个工行卡上621559370000845xxxx户名:赵**,好了来个信息”,第二个是”为庆祝我行信用卡突破一个亿,感恩回馈客户,特邀请您办理5-100万白金信用卡,手续便捷下卡周期快,详询:1832188xxxx王主任”老*到目前为止只给我2600元,开始我发送把钱打到这个卡上这类短信,我就意识到可能是诈骗的,后来就不再发送此类信息,老*会要求我将伪基站发送短信的截图发给他,这些截图都保存在我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对河南省无线电检测报告没有异议、对中国移**南阳分公司的鉴定没有异议

综上,被告人李**供述了其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收到诈骗短信的事实,人口信息证实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前科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和造成通讯中断的危害后果,无线电检测报告证实伪基站的发送频率及条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和老*聊发送信息的记录,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62228条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伪基站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2228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2228条,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对于辩护人及被告人李**辩称指控6万多条不是被告人真实发送的信息,有被告人自己添加上的信息,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仅凭被告人庭审中辩解自己添加上1万8千条的信息,无证据证明,对于认定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62228条,有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及中国移**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评估报告证明,故被告人李**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仅从”老*”处领取一点工资,系未遂犯、未造成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的犯罪性质、发送诈骗短信的数量、认罪态度、未遂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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