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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生育一子孙某某,2013年7月5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两人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嫌弃原告及家庭贫困,还唆使其父母无端殴打、辱骂原告父母,严重伤害原告及家人感情。自2012年冬至今,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正常家庭生活已经难于维持。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的,先生育一儿子,举行的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双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分居现象,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22日生育一子孙*甲,2013年7月5日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吵闹,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多聚少,自2015年下半年,被告无法联系原告,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不注重日常的夫妻感情交流与沟通,又不善于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纠纷,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原告提供不出证据能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考虑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子女将来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孙某某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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