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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詹明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5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桐柏县程湾乡和湾村窑上组河段沙场采砂,转运到桐柏县平氏镇杨庄村黄庄组S329省道东侧其租用的农用地堆放,经桐柏县土地房产测绘队现场勘查和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刘某某堆放在S329省道东侧的沙堆已经造成8.31亩农用地严重破坏。其中基本农田面积5.66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租地协议书,桐柏**源局出具的桐柏县平氏镇杨庄村黄庄组沙场占地情况说明,桐柏县土地房产测绘队出具的鉴定意见,河南省**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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