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雍**(志)诉被告史清平、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雍**(志)诉被告史清平、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雍**(志)诉称,原告在阳驿乡政府对面公路北有门面房两间,1998年3、4月份被被告史清平强行扒掉。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史清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宁**民法院作出(1998)宁郊民初字第03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史清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行为、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依法向宁**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未果。在此期间,被告史清平又将标的物转让给被告王**,王**在此建楼房两间。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已经宁陵县人民法院(1998)宁郊民初字第03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实质解决。原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雍**(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