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深函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皇*深函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皇*深函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皇*深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张**、陈**、陈*、张**、张**、李**、诉代学宝、固始县**务有限公司、中国人**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诉张**、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聚诉向本市、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桐柏县程湾镇和湾**员会诉被上诉人刘**、刘**及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林*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奎屯**苯板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甲与被告姜*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李**、李**要求宣告吕**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孟州明**有限公司与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孟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