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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皇*深函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深函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皇*深函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皇*深函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皇*深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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