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欧**、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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