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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纪文与程**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代纪文因与被申请人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纪文、程**以及牛继民、史**、何**五人协议合伙经营特种猪养殖的项目,因合伙经营该项目计划最终未能实施。其中程**给代纪文出具了借条,但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摊派现金捌万元整用于猪圈基础建设”,并非实际借款8万元,而猪圈基础建设前期投入费用未组织评估清算,且该案两次诉讼与合伙内容相互矛盾。代纪文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代纪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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