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于中国邮**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诉被告吴*、何**、黄*、崔**、崔**、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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