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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