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冯**、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私下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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