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贺**、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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