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限公司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州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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