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与曲贝贝、张**、卫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与被告曲**、被告张**、被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曲**购买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北堤路滨河花城7号楼2单元6层0603号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国土资源部、**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预查封被告曲**购买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北堤路滨河花城7号楼2单元6层0603号房产。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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