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与被告曲**、被告张**、被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曲**购买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北堤路滨河花城7号楼2单元6层0603号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国土资源部、**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预查封被告曲**购买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北堤路滨河花城7号楼2单元6层0603号房产。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