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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李*增诉被告余**、余传统、张**扣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胡**、李*增诉被告余**、余传统、张**扣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在张**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李*增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余传统、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李*增诉称:原告的弟弟李*创与被告余**系夫妻关系,因原告的弟弟李*创与被告余**俩人生气,余**回娘家居住不回。原告弟弟李*创为了劝余**回家过八月十五中秋节,在2013年农历8月11日晚上,原告的大伯李**到被告家调解原告弟弟的婚姻之事,想让他们和好,他们俩从岳庄回来时已是夜里11点多,之后他们又劝说原告弟弟李*创,李*创最后也同意去叫被告余**。大约在凌晨1点左右原告弟弟李*创开原告的车去叫被告余**回家,被告余传统不让原告弟弟进大门而引起争吵,并动手打了原告弟弟,原告担心弟弟出事而随后赶到,劝弟弟走,天*再说事,可被告余传统却不顾亲情,还动手打原告和其姐姐,用脚猛跺原告的前车轮上方,并阻拦原告弟弟开车而不让走。第二天下午原告家人前去被告家协商此事,被告蛮不讲理就是不让开车,还称车是他买的。原告无**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还是不让开车。被告的上述非法扣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使原告经营生意无法正常用车,不得已另外租车使用,每月租金100元,至今使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权,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非法所扣原告的豫NN3901号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一辆,并赔偿经济及修车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余**、余传统、张**未向法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二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对上述审理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第一组:原告胡**、李**的身份证、结婚复印件,证明二原告的身份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第二组:购车手续一套(购车发票、完税凭证、行车证、车辆照片、交强险、商业险、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各1份),证明涉案车辆豫NN3901系二原告合法购买,二原告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

第三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份,证明原告李**在商丘经商“凯*姿美容店”生意。

第四组:证人李**出庭作证。证词为:2011年11月28日原告李**、胡**两口子购买了一辆长安马自达轿车,2013年8月15日晚上我弟弟李*创因他媳妇余**生气住娘家,我弟弟开着他哥李**的车去叫她回家过十五,到那后,余传统、余**、张**将车扣下不让走,扣车那天我在场,勇创与他岳父抬杠,我从中劝解,李*创岳父及家人不让我弟弟开车,没办法,我们就回来了,后经派出所调解,也不给车。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张**、余传统调查笔录各1份,对扣车事实认可,要求将其女儿余**与李**的婚姻及财产问题处理后,才同意放车。

被告辩称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余传统、张**的调查笔录质证意见为:被告认可扣车的事实,涉案车辆不是余传统门婿的车,而是二原告的车,被告要求解决女儿的婚姻事与赔偿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确认原告所提交法庭的上述证据材料为有效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情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参考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本院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存有姻亲关系,原告之弟李*创与其妻余**因生活琐事生气余**住娘家,经人从中调解李*创驾驶二原告所有的豫NN3901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于2013年农历8月11日晚去岳庄被告家叫接余**回家过八月十五中秋节,双方因意见分歧发生口角,被告将李*创驾驶的轿车扣下,要求将婚姻及财产问题处理清楚再予放车,后原告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不予放车,原告为维权,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时返还所扣轿车1辆,并赔偿被告扣车辆被砸、和自拆卸、电瓶被拆及耽误生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涉案车辆系原告所有,原告之弟借用原告车辆去叫被告余**回家,其行为并无不当,被告将其车辆扣下,其行为违法被告应负返还车的法律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扣车辆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其要求经济赔偿的请求,因该车系非营运车辆,且原告未提供因被告扣车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充足证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扣车要求解决其女儿的婚姻及财产分割问题与本案不属一个法律关系,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余传统、张**、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胡**、李**所有的豫NN3901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1辆,并负责将拆卸的电瓶及配件恢复原状。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原告胡**、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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