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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向夏**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夏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夏**(2012)16号仲裁裁决书。夏**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夏*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河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商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夏**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重审后作出(2013)夏*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驳回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再次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商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夏**民法院进行审理。夏**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夏*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孙**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现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但一审诉讼费不因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孙**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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