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采*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采*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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