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禹州市方**材有限公司与付红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州市方**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红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方**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付红雨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禹州市方**材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