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州市方**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红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方**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付红雨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37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禹州市方**材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