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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刘XX、李*乙、李*丙、李*丁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甲因与被申请人刘XX、李*乙、李*丙、李*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配房系申请人自建房屋,不能作遗产分配;原审未认定申请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生前原所在单位驻马店地区商业局出具的房产集资款收据和驻**房管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能够证明争议房产系李**与刘XX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于申请人称配房系其自建房屋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的问题,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申请人称其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的问题,其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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