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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上诉人中国**司许昌市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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