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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