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朱**以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杨*、朱**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杨*、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