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兴诉被告孟州市**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就损失正与被告协调解决,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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