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原告于1996年在被告公司工作,2004年公司改制,原、被告经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原告缴纳1995年至2004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1、原告上班的时间2000年而不是1995年。2、本案是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程序,法院不应受理,且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3、原告的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4年12月24日解除。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为由,要求被告为其补缴1995年至2004年12月期间共计九年的养老保险金,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