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军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中国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五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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