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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古庄店乡马庄新村第八组与赵**、屈**为移民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城县古庄店乡马庄新村第八组(以下简称新村八组)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屈**为移民补偿款纠纷一案,赵**于2011年3月3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村八组、屈**向原告支付移民补偿款51648.8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方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新村八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村八组的代表人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原审被告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因新村八组提交新证据,需进一步核实。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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