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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沙阳阳与被告中**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沙阳阳与被告中**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马*、沙**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理由正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沙阳阳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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