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薛**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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