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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涛、被上诉人薛**的委托代理人司*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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